1、由以下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,均属责任事故,应赔偿损失:
(1)学生不听指导老师指教,不遵守实验实训规则,违反操作规程或未经指导老师同意擅自操作造成损坏者;
(2)不遵守规章制度又未经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造成损坏者;
(3)在未掌握仪器设备原理、性能和操作技术及使用方法的情况不,轻率动用造成损坏者;
(4)工作失职,责任心不强,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,使用保管人员没有对仪器设备定期维护保养,致使受潮、受震、锈蚀造成损坏者;
(5)学生实验完毕,指导教师未能对学生使用过的仪器设备进行认真检查,对学生损坏的仪器设备没有及时发现造成损失者;
(6)未经批准,私自把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、外借、调换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坏丢失者;
(7)管理失职,不按规定手续发放,出借或借出归还的仪器设备不当面认真检查造成损失者;
(8)帐目卡片混乱造成丢失者;
(9)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。
2、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失,经学校、学院和中心鉴定,可不赔偿:
(1)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,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;
(2)仪器设备使用年久,已接近报废程度,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;
(3)经过批准、试行新的实验实训操作或检修,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,仍未能避免的损坏;
(4)由于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。
3、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其损失价值,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。
4、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,必须立即报告,迅速查清原因和责任,及时进行处理。损坏价值2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,应保护现场,由学校、学院、保卫处等相关部门一起进行严格审查,必要时立案处理。